收购人2016年5月拟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收购,以下不符合收购人资格的有( )。[2016年5月真题]

admin2022-08-17  35

问题 收购人2016年5月拟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收购,以下不符合收购人资格的有(          )。[2016年5月真题]

选项 A、甲公司系外国投资者,甲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8000万美元,甲公司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8亿美元
B、乙公司2013年8月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C、张某担任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公司2013年1月曾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D、赵某2015年4月因肇事逃逸被判处1年刑罚,2016年4月执行期满
E、丁公司2014年12月一笔一亿银行长期借款无法归还,持续至2016年3月方将本息归还完毕

答案B

解析 A项,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甲公司满足要求。BCDE四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①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②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③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情形;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14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B项,乙公司2013年8月即最近3年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属于禁止情形。C项,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已满3年,不属于《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禁止情形。D项,“肇事逃逸”不属于《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犯罪,不属于禁止情形。E项,丁公司债务已清偿,即使曾经违约也不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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