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为在某市某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约翰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2015年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6年且居住满1年,12月取得收入如下: (1)从中国境内任职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5000元,从境外

admin2016-06-05  18

问题 约翰为在某市某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约翰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2015年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6年且居住满1年,12月取得收入如下:
  (1)从中国境内任职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5000元,从境外取得工资折合人民币15000元,不能提供在中国境外同时任职的证明。
  (2)每月以实报实销方式取得住房补贴2000元。
  (3)从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红利12000元。
  (4)当年约翰回国探亲两次,分别是5月5日离境、5月26日返回,12月3日离境、12月10日返回。两次探亲从境内任职企业取得探亲费各18000元,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均合理。
  (5)在境内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山区捐款10000元。
  (6)在某奢侈品店累计消费金额很高,取得该店给予的按消费积分反馈的价值500元的礼品;同时参加该店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的活动,抽中奖品价值100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下列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约翰当月工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约翰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约翰取得的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约翰取得礼品和抽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选项

答案(1)约翰当月工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约翰已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五年,2015年是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6年且在境内居住满1年,全部所得均应在我国纳税。 每月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0+15000—4800)×30%一2755=7805(元) 每年不超过两次且被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探亲费、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住房补贴都免征个人所得税。 (2)约翰取得的劳务报酬收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山区的捐款,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扣除。捐赠扣除限额=30000×(1—20%) ×30%=72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一7200]×20%=3360(元)。 (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约翰取得的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 (4)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与销售直接相关,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带有额外性和偶然性,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约翰取得礼品和抽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20%=200(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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