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一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

admin2014-12-09  28

问题 案情: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一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桌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2005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能。因为王某擅自抵押房屋的行为虽属无权处分,但银行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

解析 ①《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房屋为王某与妻子共同共有。王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以该房屋设立抵押权,属于无权处分,王某与银行间的抵押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②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二是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三是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四是已经办理了抵押权的设立登记。据此,王某设立抵押的行为虽属无权处分,但银行已经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③须注意:该题当年的答案是:银行不能取得房屋抵押权。在当时,这样的答案是正确的。因为《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只承认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不承认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在当时,房屋抵押权不发生善意取得。但是,随着法律的发展,过去的题目,其答案也得与时俱进,改头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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