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终审”程序。

admin2016-04-14  57

问题 简论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终审”程序。

选项

答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后如果认为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确实相抵触,但是制定机关又坚持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如果委员长会议否定了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认为有关法规、条例不违宪,则一切程序到此终止。如果委员长会议同意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认为有关法规、条例确实违宪,则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终审”。 至此,才可以说进入了真正的宪法监督或者说违宪审查阶段。因为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行使宪法监督权,即有权最终判断并真正撤销违反宪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严格来说,无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全国人大9个专门委员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都无权审查、撤销违反宪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整个过程中,这些机构都是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行使宪法监督权做准备的。前述向涉嫌违宪的法规、条例的制定机关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主动修改违宪违法的规定,从法律上看,也只能被视为建议、规劝、提醒,而不是命令。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的“终审”才是问题的关键。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如何进行审查,宪法和立法法没有特别规定。一般理解,它应该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来处理。宪法监督案应该与一般议案一样,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应该当场宣布。这就是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宪法监督的“终审”程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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