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与乙不和,而将乙与丙同居怀孕的事实揭发,则甲侵犯了乙的( )。

admin2013-12-20  37

问题 甲因与乙不和,而将乙与丙同居怀孕的事实揭发,则甲侵犯了乙的(       )。

选项 A、贞操权
B、隐私权
C、名誉权
D、尊严权

答案B

解析 甲将乙与他人同居而怀孕的事实予以揭发,实际上侵犯了乙的个人生活信息秘密权,构成了对乙隐私权的侵犯。故选B项。本题侵犯的是隐私,而不是贞操,故排除 A项。名誉权和隐私权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侵犯名誉权所涉及的内容都是虚构的且造成他人对该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而侵犯隐私权的内容则是真实的。故排除C项。尊严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属于一般人格权,而不是具体人格权,因此,对于个案所涉及的案件性质,不能依尊严权对其加以判断,换言之,有其他具体人格权的选项时,一般不要选该选项。故排除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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