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钱缘带着侄子到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这是一家超市,以下简称四川北路店)购物。当钱缘离开该店时,店门口警报器一直在鸣响。于是,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钱离店,并引导钱缘穿越三处防盗门。但警报器仍不停地鸣响。后来,钱

admin2016-09-14  31

问题 1998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钱缘带着侄子到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这是一家超市,以下简称四川北路店)购物。当钱缘离开该店时,店门口警报器一直在鸣响。于是,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钱离店,并引导钱缘穿越三处防盗门。但警报器仍不停地鸣响。后来,钱被四川北路店的保安人员强行带入该店的办公室内部;然后,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缘的全身进行检查,最后确定钱缘的裤子带有磁信号。于是,女保安当即要求钱缘脱去裤子接受检查。钱缘拒绝无效,在女保安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被迫解脱裤扣接受检查。然而女保安并未检查出钱缘身上有带磁信号的商品,最后该店允许钱缘离去。
钱缘在12时许离店后即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在投诉登记表上,钱缘要求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1500元~2000元的经济赔偿。其后钱缘还投诉到上海《新民晚报》反映其在四川北路店遭遇的情况。后来,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屈臣氏公司)在1998年7月14日致《新民晚报》一份书面情况说明中指出:“钱缘到办公室后,女保安用电子探测仪测试了一下,仍发现在身体左侧下方发出声响,当时该顾客情绪也较激动,即刻解下裤子上的两粒纽扣(并未脱去裤子),让女保安检查,看是否有磁性物品。”
1998年7月20日,钱缘以屈臣氏公司和四川北路店为被告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钱缘诉称:店方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使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要求两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被告屈臣氏公司及四川北路店则辩称:因原告进出店门引起警报器鸣叫,才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解开裤扣系钱缘自愿,钱缘没有证据证明系被店方“强迫”所为,故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不同意道歉和赔偿。
问题:
原告钱缘诉称店方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使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因此要求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50万元,这是否应为法院所支持?

选项

答案钱缘要求上诉人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依照我国的《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后果的影响,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等情况予以确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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