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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
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
admin
2014-04-02
33
问题
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选项
答案
1.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 2.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1)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2)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3)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3.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1)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2)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3)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 4.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既可以选择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也可以选择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
解析
1.本题的考点是侵权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则。《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行为实施地也包括结果发生地。本案当中,甲市B区法院是侵权行为地,甲市A区法院是被告王某的住所地,因此A、B两地都有管辖权,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共同管辖。
2.本题的考点是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与理论分类。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如下种类:(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1)所谓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故都属于书证。
(2)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视听资料如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的电脑数据等。因此在本案中,王某提交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证据的理论分类:在民事诉讼证据理论中,学者们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证据的类别作了不同的理论划分。
(1)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或单独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的证据。上述证据都不能单独证明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因此都属于间接证据
(2)根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将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传来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传抄、转述、复制后所获得的证据。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都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因此都属于原始证据,而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是通过复制后所得的证据,因此属于传来证据。
(3)按照证明责任来划分,将证据划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能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据材料;反证是指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推翻或反驳对方的主张,以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根据一般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某受伤的事实而言,原告刘某负证明责任,被告王某不负证明责任。因此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如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视频资料为反证。
3.本题的考点是综合运用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的相关原理,评价一审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对考生实际应用能力的考查。
(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一一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
4.本题的考点是二审法院的裁判,这是民事诉讼法每年的必考考点。《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的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判。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是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项事实的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根本性差别,这也说明一审法院的裁判作出存在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选择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也可以选择依法改判,但不应当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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