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申住江苏省甲市东区,李全住甲市西区,二人系同一工厂工人。两人于2002年1月8日在甲市南区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李全将王申打成轻伤,王申住院治疗花医药费4 500元。经本厂领导调解,二人达成如下协议:“李全于2002年3月底前赔偿王申医药费3 000元整

admin2008-12-16  27

问题 王申住江苏省甲市东区,李全住甲市西区,二人系同一工厂工人。两人于2002年1月8日在甲市南区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李全将王申打成轻伤,王申住院治疗花医药费4 500元。经本厂领导调解,二人达成如下协议:“李全于2002年3月底前赔偿王申医药费3 000元整,并在本厂当众公开向王申赔礼道歉。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提交北区(双方工厂所在地)王桥居民委员会调解解决,或者提交江苏省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李全下岗,失去工资收入,未能按期履行赔偿义务,也未公开赔礼道歉。王申以伤害赔偿为由,于2002年5月向甲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全赔偿医药费3 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受理了本案。李全认为本案打架点在南区,二人所在工厂在北区,同时双方已订立仲裁协议,西区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提出管辖异议。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全的管辖异议成立,以[西民]初字 (2002)第8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王申对此裁定表示不服。
此时,如果你是王申的代理律师,请代写一份行使诉讼权利的诉讼文书。
要求:
①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②叙述明确、合法、充分;
③文字通顺简练,无明显语法错误及错别字;
④应考人员不得署名,否则本卷不得分;
⑤特定事项未给明的,可以合理虚拟或以××代替。

选项

答案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申,男,汉族,36岁,住江苏省甲市东区,××厂职工   被上诉人:李全,男,汉族,34岁,住江苏省甲市西区,××厂职工   上诉人王中不服甲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作出的[西民]初字(2002)第87号民事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西民]初字(2002)第87号民事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上诉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全为同一工厂工人。二人于2002年2月18日在甲市南区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李全将王申打成轻伤,王申住医院治疗花医药费4 500元。经本厂领导调解,二人达成如下协议:“李全于2002年3月底前赔偿王申医药费3000元整,并在本厂当众公开向王申赔礼道歉。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提交北区(双方工厂所在地)王桥居民委员会调解解决,或者提交江苏省内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李全下岗,失去工资收入,未能按期履行赔偿义务,也未公开赔礼道歉。王申以伤害赔偿为由,于 2002年5月向甲市西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李全赔偿医药费3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受理了本案。李全认为本案打架地点在南区,二人所在工厂在北区,同时双方已订立仲裁协议,西区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故提出管辖异议。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全的管辖异议成立,以[西民]初字(2002)第8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   上诉人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西民]初字(2002)第8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不当。第一,《民事诉讼法》第 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李全侵害王申人身权,可以由李全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李全住甲市西区,故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第二,《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王申与李全虽有仲裁协议,但只提到“提交江苏省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未明确指明是哪家仲裁委员会,所以该协议无效。王申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裁定适用法律是错误的。现依《民事诉讼法》第154条提 起上诉,请二审法院撤销该错误裁定,判定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此致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申                                 2002年××月××日                                 代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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