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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admin
2014-12-09
13
问题
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14题)
选项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答案
C
解析
①甲、乙、丙三方合意的效力:甲将对乙的付款义务移转给丙承担。但甲请求乙交付电梯的债权并未移转。②A选项考顺序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按照约定,甲先付款,后乙交付电梯。甲未付款即请求乙交付电梯,乙可对甲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故A选项错误。③如前所述,甲仅将付款义务转让给丙,而未将请求乙交付电梯的债权转让给丙,丙无请求乙交付电梯的债权。故B选项错误。④C选项考不安抗辩权以及债务承担与抗辩的援用。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若应当先履行的甲确有证据证明应当后履行的乙具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甲可对乙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自己对乙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移转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据此,丙承担了甲对乙的付款义务后,甲对乙的有效抗辩,丙可对乙主张。故C选项正确。⑤D选项考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本题中。丙承担甲对乙的付款义务,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对于丙承担的债务,甲免除债务,乙不再享有请求甲付款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⑥题外话:并存债务承担的效力。本题中,若丙与乙约定:“甲对乙的付款义务,丙加入.并与甲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甲与丙约定:“甲对乙的付款义务,丙加入,并与甲承担连带责任”,都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乙有权请求甲、丙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第二个约定无须得到乙的同意。
[常见错误分析]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乃出题人最爱。强调几点,防范错误:①三大抗辩权产生的法理基础均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它们有一个共同的构成要件,即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义务。一定得是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否则就不能产生三大履行抗辩权。2005年卷三第55题和2008年四川卷卷三第13题均以此角度命题,请一定查阅。②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这并不影响后履行方行使起顺序履行抗辩权,只要起符合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即可。③《合同法》第66、67条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都有“相应”一词,要求行使这两个抗辩权时,只能拒绝履行与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相应部分的义务。这“相应”一词,就是考试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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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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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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