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初,邵某以“大叔调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邵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的方式寻找客户,接单后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每单收取10元至1000余元不等

admin2019-05-09  34

问题 2016年年初,邵某以“大叔调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邵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的方式寻找客户,接单后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每单收取1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费用。邵某获利人民币26000元。邵某的行为(    )

选项 A、是民事侵权
B、构成诽谤罪
C、构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
D、构成侮辱罪

答案C

解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应当从重处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公民生理状态、遗传特征、经济状况、电话通话清单、个人具体行踪等也包括在内。
本罪包括三个行为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第二种类型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第三种类型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窃取”也是“非法获取”的一种方式,只是由于窃取的方式较为常见,故法条将其独立规定。凡是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如购得、骗取、夺取等。
本罪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况包括: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3)项、第(4)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6)数量未达到第(3)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3)项至第(7)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题中,邵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已超过5000元,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因此,邵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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