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远洋运输公司以500万元的价格购得“扬帆号”货轮一艘。1996年太和公司将该货轮抵押给某银行,贷款200万元,并予以登记。1998年6月,太和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100吨白糖买卖合同,价款50万元,约定同年12月付款。太和公司收货后,准备将白糖卖给国

admin2009-05-14  32

问题 太和远洋运输公司以500万元的价格购得“扬帆号”货轮一艘。1996年太和公司将该货轮抵押给某银行,贷款200万元,并予以登记。1998年6月,太和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100吨白糖买卖合同,价款50万元,约定同年12月付款。太和公司收货后,准备将白糖卖给国外某公司,于是使用“扬帆号”货轮于1998年8月将此批白糖发运目的地。运输途中,“扬帆号”遭遇狂风,受损严重,幸得路过的另一艘中国籍货轮救助,才免于倾覆,但所载货物全部损失,为救助“扬帆号”共花去10万元救助费用。脱离危险后,“扬帆号”不得不挂靠在香港某船舶修理厂维修,共花去修理费40万元。“扬帆号”修好后,因无钱支付维修费而被修船厂留置。另外,太和公司尚欠“扬帆号”船员1998年1月至6月的工资共计20万元,以及中国某港口1998年上半年规费5万元。若太和公司已无力支付各所欠款项,则就“扬帆号”货轮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上述各款项的清偿顺序为:

选项 A、船员工资→银行贷款→维修费用→救助费用→港口规费→白糖贷款
B、救助费用→船员工资→港口规费→维修费用→银行贷款→白糖货款
C、船员工资→港口规费→救助费用→银行贷款→维修费用→白糖货款
D、维修费用→银行贷款→白糖贷款→船员工资→港口规费→救助费用

答案2

解析 本题考点是物权与债权的效力顺序以及抵押权、留置权、优先权的效力顺序。物权优于债权是民法的基本原理,在本题中体现为担保物权,包括银行的抵押权和修理厂的留置权优于进出口公司的普通债权。在担保物权的内部,留置权又优于抵押权,应该先于抵押权受偿。除担保物权和普通债权外,本题中涉及的船员工资请求权、救助费请求权和港口规费都属于船舶优先权。在船舶优先权和担保物权、债权之间,应该是船舶优先权优于后二者。《海商法》第22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第23条规定,本法第22条第1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1)项至第(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项至第(3)项受偿。因此,在三项船舶优先权之间,应该是救助费用先受偿,本题中B选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18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