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共同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在商讨合伙协议时,甲、乙、丙和丁公司分别提出自己的观点。  甲提出:以自有的房屋使用权出资,但不办理过户手续。  乙提出:以自有的机器设备出资,作价金额由全体合伙人确定,无须评

admin2022-05-13  30

问题 甲、乙、丙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共同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在商讨合伙协议时,甲、乙、丙和丁公司分别提出自己的观点。
 甲提出:以自有的房屋使用权出资,但不办理过户手续。
 乙提出:以自有的机器设备出资,作价金额由全体合伙人确定,无须评估机构评估。
 丙提出:以劳务作价出资。
 丁公司提出: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不超过其出资额。
 全体合伙人经协商后,签订了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还约定:
 ①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②对外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③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如果是全部转让,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是部分转让,须经2/3以上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业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标的额为5万元的代销合同。乙认为该合同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经与丙、丁公司商议后,乙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无权与第三人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伙人乙在其个人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B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B公司要求代位行使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用于清偿债务,但其他合伙人表示反对。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丁公司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丁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对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限制。本题中,丁公司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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