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5日,甲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前一周,甲公司的员工李某因被拖欠工资数月,遂向人民法院请求甲公司破产。   11月10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A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B律师事务所为A会计师事务所的接替人选。A

admin2022-04-14  37

问题 2020年10月15日,甲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前一周,甲公司的员工李某因被拖欠工资数月,遂向人民法院请求甲公司破产。
  11月10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A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B律师事务所为A会计师事务所的接替人选。A会计师事务所曾经在2016年9月1日担任甲公司财务顾问,聘用期1年。管理人清理账务发现:
  ①甲公司2020年5月8日提前向乙公司清偿100万,该债务应于2020年10月10日到期。
  ②甲公司与丙公司在2020年9月1日签订生产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货到付款,丙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发货,11月12日得知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于是请求承运人和管理人返还生产设备,未能实现。设备于11月13日抵达管理人。
  ③管理人还发现,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王某在2021年5月31日前以实物50万向公司出资,王某已经实缴35万货物,还有15万未缴纳,管理人要求王某履行出资义务,王某以出资期限没有届满为由拒绝。
  要求:
  (1)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甲公司职工李某进行提起的破产申请?并说明理由。
  (2)A会计师事务所与本案是否存在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是否有权要求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的提前清偿行为?并说明理由。
  (4)管理人是否应当准许丙公司取回生产设备?并说明理由。
  (5)王某以出资期限没有届满为由拒绝管理人请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职工李某进行提起的破产申请。根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多数决议通过。在本题中,甲公司职工李某单独向人民法院请求甲公司破产,并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2)A会计师事务所与本案不存在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在本题中,甲公司聘期届满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至2020年11月10日破产案件受理时已满3年,因此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 (3)管理人无权要求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的提前清偿行为。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破产原因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到期时间在破产受理前,且提前清偿时间并未在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因此管理人无权撤销。 (4)管理人应当准许丙公司取回生产设备。根据规定,出卖入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入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在本题中,丙在运输中积极主张了取回权,虽未能实现,但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丙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5)王某以出资期限没有届满为由拒绝管理人请求不合理。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在本题中,即使王某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管理人仍然有权要求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王某无权拒绝。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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