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与彭某在农贸市场内嬉戏打闹,翟某手持尖刀挥舞以阻挡彭某靠近,不慎将尖刀刺入彭某腹部,致使彭某腹壁小动脉及肠系膜小动脉破裂(重伤)。关于翟某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止确的是( )(2019/客/1/仿30)

admin2021-01-31  20

问题 翟某与彭某在农贸市场内嬉戏打闹,翟某手持尖刀挥舞以阻挡彭某靠近,不慎将尖刀刺入彭某腹部,致使彭某腹壁小动脉及肠系膜小动脉破裂(重伤)。关于翟某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止确的是(    )(2019/客/1/仿30)

选项 A、翟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B、翟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C、翟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D、翟某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未遂

答案B

解析 (1)客观上翟某造成彭某重伤的结果,系致人重伤的行为。没有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2)在主观罪过方面,“嬉戏打闹”“不慎”表明翟某实施挥舞尖刀行为时。对于伤害、死亡结果并不直接明知,也不希望追求,没有伤害、杀人的直接故意。
(3)但是,手持尖刀挥舞是危险性极大的行为,有造成伤害结果的高度可能。作为正常人的翟某,在手持尖刀挥舞时,“应当明知”该行为大概率会造成伤害结果。也没有客观经验、没有采取防果措施避险该结果发生,不属“轻信避免结果”,应当认定为“放任”。即对重伤结果系间接故意。客观主观统一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4)由于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对于结果系放任,亦即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希望的结果。故而,认定间接故意时,往往是以实际发生的结果来确定行为人放任的结果要素,此之谓“间接故意无未遂”。例如本案,在认识因素上,翟某对于结果不发生、伤害结果、死亡结果三种结果都明知,但都不追求、不反对。如果以其认识到的可能的结果来认定具体故意,则会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无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故意三种故意,这显然是矛盾的。因此,应当在客观重伤结果发生后,判断行为人对实际发生的重伤结果是否明知,有无放任。从而,本案不能认定翟某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未遂。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tV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