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汽车一辆,乙公司须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35%的货款,2016年2月10日前支付其余货款。乙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25%的货款。2016年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

admin2018-03-16  16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汽车一辆,乙公司须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35%的货款,2016年2月10日前支付其余货款。乙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25%的货款。2016年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提车,甲公司拒绝并提出解除合同。
    问题: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选项

答案无权。因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虽然乙公司履行迟延,但是甲公司未尽催告义务,所以甲公司无权直接解除合同。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r2f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