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在买受人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发运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法院已裁定受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司考.2012.3.70)

admin2016-10-26  35

问题 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在买受人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发运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法院已裁定受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司考.2012.3.70)

选项 A、乙公司已经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
B、甲公司可以取回在运货物
C、乙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支付全部价款情况下,可以请求甲公司交付货物
D、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价款债权构成破产债权

答案B,C,D

解析 A项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据此,在送货上门的情形,标的物送达收货人时,完成交付,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在代办托运的情形,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交付,所有权发生转移。本题中并未说明甲乙之间的买卖采取何种交付方式,所以无法准确判断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A项简单声明“乙公司已经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而未考虑送货上门或者有明确约定的交货地点的情形,失之偏颇。在题目中没有特别说明代办托运的情形,更应该将交付方式理解为现实交付,因为乙公司尚未收到货物,交付没有完成,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故A项错误。
  《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据此,甲公司有权取回属于自己的货物,B项正确。当然,乙公司破产管理人也可以支付全部价款,从而请求甲公司交付货物,C项正确。
    关于D项,货物运到后,所有权发生转移,甲公司丧失对货物的所有权而对乙公司享有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甲公司可以申报自己的债权,从而使该债权成为破产债权,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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