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确定了如下工作计划: (1)7月2日发布招标公告,7月10日至7月13日发售招标文件; (2)7月14日组织投标预备会,现场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通知所有到场参加会议的投标人; (3)7月16

admin2012-07-29  33

问题     某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确定了如下工作计划:
    (1)7月2日发布招标公告,7月10日至7月13日发售招标文件;
    (2)7月14日组织投标预备会,现场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通知所有到场参加会议的投标人;
    (3)7月16日9:30和7月17日9:30组织两次踏勘现场,潜在投标人可根据情况选择参加;
    (4)7月22日9:30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5)7月22日14:00开标;
    (6)7月22日15:00至7月24日15:00,评标;
    (7)7月25日,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8)7月26日至7月31日,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价格;中标人与招标人指定的分包人签订施工分包合同;
    (9)9月1日,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中标价下调2%的合同。
    【问题】
    指出该工作计划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该工作计划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妥。理由:招标文件从开始发售到停止发售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不妥。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仅现场通知到场参加会议的投标人不妥。理由: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目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招标人组织两次现场踏勘不妥。理由: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5)开标时间不妥。理由: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6)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价格不妥。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招标人要求中标人与其指定的分包人签订施工分包合同不妥。理由: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8)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时间不妥。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解析 本案例主要考查该项目中招标计划的不妥之处。(1)招标文件应满足发售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所以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妥。(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所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不妥。(3)《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所以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仅现场通知到场参加会议的投标人不妥。(4)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在招标文件中栽明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所以招标人组织两次现场踏勘不妥。(5)《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所以开标时间不妥。(6)《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所以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价格不妥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时间也不妥。(7)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所以招标人要求中标人与其指定的分包人签订施工分包合同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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