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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中,应以共犯论处的有( )(2009年基础课多选第25题)
下列情形中,应以共犯论处的有( )(2009年基础课多选第25题)
admin
2018-07-30
24
问题
下列情形中,应以共犯论处的有( )(2009年基础课多选第25题)
选项
A、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
B、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
C、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
D、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
答案
A,C,D
解析
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不过,如果是事先通谋的,以共犯论。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A项正确。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按照刑法规定以走私罪论处,而不是以共犯处罚,B项错误。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刑法规定以共犯论处,C项正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刑法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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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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