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汉和张老太于1977年结婚,当时2人都是二婚,张老太有一子。婚后,张老太与王老汉带着二个女儿一起生活。1990年后,2个女儿相继出嫁,户口迁到夫家。2000年,2个女儿共同出资将老俩口的老房翻盖了,当时口头约定,当二老去世后,将房产留给2个女儿。200

admin2022-03-15  29

问题 王老汉和张老太于1977年结婚,当时2人都是二婚,张老太有一子。婚后,张老太与王老汉带着二个女儿一起生活。1990年后,2个女儿相继出嫁,户口迁到夫家。2000年,2个女儿共同出资将老俩口的老房翻盖了,当时口头约定,当二老去世后,将房产留给2个女儿。2007年,王老汉去世了,张老太搬回自己亲生儿子家,然后告诉2个女儿,要将属于自己的房产留给自己的儿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王老汉与张老太订立了口头遗嘱,王老汉去世后,房产应归两个女儿
B、王老汉与张老太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王老汉去世后,房产应归张老太的儿子
C、王老汉与张老太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D、张老太的儿子有权继承王老汉的遗产

答案4

解析 王张二人是夫妻关系,两个女儿和王张二人是父母子女关系,儿子和张老太是亲母子关系和王老汉是继父子关系。《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由于,张老太的儿子并未和王老汉一起生活,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所以无权继承王老汉的遗产。对于王张二人口头约定,应当认定其口头约定无效。《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可见,王张二人并非是在危急情况所立,其口头约定应视为无效。《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因此,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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