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向李某借款,以自己的电脑质押,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将电脑进行交付。针对以上案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8-08-04  24

问题 王某为向李某借款,以自己的电脑质押,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将电脑进行交付。针对以上案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若电脑未交付,则质权不设立
B、若电脑未交付,则李某可追究王某的违约责任
C、若借款合同无效,则质押合同亦无效
D、电脑无须交付,只要质押合同有效,质权自然设立

答案A,B,C

解析 在我国,质权的设立除了签订质权合同外,亦需交付质物。若未交付质物,则质权不设立,但质权合同依然有效,若出质人拒不交付质物,则质权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据此AB项正确,D项错误。借款合同属于主合同,质押合同属于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故C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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