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5日,被告吴某驾车在房山区将行人阎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阎某于7月8日死亡。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吴某承担次要责任,阎某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吴某曾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交纳责任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第

admin2013-08-14  24

问题 2005年6月25日,被告吴某驾车在房山区将行人阎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阎某于7月8日死亡。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吴某承担次要责任,阎某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吴某曾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交纳责任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给阎某的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91288.87元。吴某已支付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8885元人民币。因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受害人阎某的亲属委托律师对肇事车辆司机吴某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选项

答案首先应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担10万元,剩余费用由吴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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