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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直,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直,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dmin
2014-04-28
32
问题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直,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选项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答案
B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按份共有中的改良行为。共有物的管理一般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所谓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依照一般法理,改良行为只需要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进行。我国立法没有采用改良行为的概念,而是使用了重大修缮的概念。《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铺木地板的行为算是改良行为也好,重大修缮行为也罢,所需的相应份额均可获满足,因此B项正确,A项错误。C项的错误在于,共有财产上,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不是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及于物的整体,在分割之前不存在物的“应有部分”的说法;D项错在对共有物的改良,只要经过相应多数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而无需要求分割共有房屋,何况在本题中分割一套房屋而分别铺上地板也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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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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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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