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的甲国人约翰在中国购买电器时,向商家李某开出了一张乙国银行付款的支票。后李某在丙国旅游时,将此支票背书给丙国人简。简向乙国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付款,简便向李某行使追索权(假设,中国法律规定追索权的行使期限是三个月,丙国规定为六个月)。同时,约翰以其按

admin2009-01-19  30

问题 20岁的甲国人约翰在中国购买电器时,向商家李某开出了一张乙国银行付款的支票。后李某在丙国旅游时,将此支票背书给丙国人简。简向乙国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付款,简便向李某行使追索权(假设,中国法律规定追索权的行使期限是三个月,丙国规定为六个月)。同时,约翰以其按照本国法的规定25岁的男子才是成年人,其本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到中国法院请求法院判该支票无效。李某也向中国法院以其背书行为不符合丙国法律的规定而主张其背书行为无效。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简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三个月
B、简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六个月
C、李某背书的行为应受丙国的法律约束
D、约翰的行为能力应以中国的法律进行判断

答案1,4,8

解析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6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题中约翰以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我国法律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其出票的行为是在中国,也就是说中国是行为地。因此,对约翰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应该依照其行为地法律即中国的法律,D选项正确。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我国的法律是遵从“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题中李某是在丙国将支票背书给简,因此丙国是背书行为的行为地,所以李某的背书行为应遵守丙国的法律,C选项正确。而有关票据追索权的行使,《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题中支票的出票地点是中国,,所以该票据的追索权行使期限应依照中国的法律,也就是三个月。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iK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