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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服装厂与乙工艺公司签订了一份1万套西服的加工合同,乙公司因业务繁忙,将其中的7000套西服的加工业务交由其子公司丙来完成,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对此甲并不知情,亦无追认情节。后经验收,乙、丙所完成工作均不合格。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甲服装厂与乙工艺公司签订了一份1万套西服的加工合同,乙公司因业务繁忙,将其中的7000套西服的加工业务交由其子公司丙来完成,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对此甲并不知情,亦无追认情节。后经验收,乙、丙所完成工作均不合格。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dmin
2014-04-28
26
问题
甲服装厂与乙工艺公司签订了一份1万套西服的加工合同,乙公司因业务繁忙,将其中的7000套西服的加工业务交由其子公司丙来完成,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对此甲并不知情,亦无追认情节。后经验收,乙、丙所完成工作均不合格。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乙与丙之间的次承揽合同无效,因为没有取得定作人甲的同意
B、丙需向乙就它们之间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需向甲就他们之间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而且丙需就他完成的7000套西服的加工工作与乙一道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C、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需向甲就承揽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丙需向乙就次承揽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丙无须就自己所完成的工作与乙一道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D、倘甲对乙与丙之间的次承揽合同不同意,甲可解除合同
答案
1,2
解析
按照《合同法》第253条、第254条规定:(1)承揽人与第三人关于非主要工作的次承揽合同无需定作人同意,即可生效。因此A不正确。(2)合同相对性原理未被打破。第三人只与承揽人之间有合同关系,而与定作人并无合同关系,因此第三人只对承揽人负有合同义务,而无需向定作人负责,反而言之,定作人无权向与自己没有合同关系的次承揽人主张权利。因此B不正确,C正确。(3)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可以将合同主要义务交由第三人完成。法律有条件地赋予了定作人一项解除权,其条件是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第一,承揽人签订次承揽合同未经定作人的同意;其次,承揽人通过次承揽合同将承揽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交由第三人来履行。因此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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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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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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