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怠于给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admin2012-02-06  33

问题 简述怠于给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选项

答案保险合同为强制性的有偿合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义务之一,也是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义务的前提,若怠于给付保险费,则属于保险合同义务的不履行。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相异,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的法律性质亦具特殊性,因而怠于给付保险费产生的法律后果亦不同于财产保险。(1)怠于给付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的法律后果:对于合同约定为一次交付保险费而投保人未交保险费或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而投保人未付保险费的,若保险合同有特别约定,应从其约定;若无特别约定,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即请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保险人也可以经定期催告后解除合同。在投保人怠于给付保险费之后至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之前的期间内,保险人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给付义务。若以保险费的交付为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交付保险费的结果仅使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无须负担保险给付义务,同时保险人亦不能向投保人请求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投保人偿付缔约费用,而不能请求投保人继续履行合同,以使合同效力持续。这样对保险人的利益保护欠周,亦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所以,在投保人怠于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将合同认定为有效而追究其违约责任,似更合理。当然,由于保险人应当给予投保人一个给付保险费的宽限期间,所以保险人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在该宽限期间届满之后行使。(2)怠于给付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的法律后果:行为人可以选择一次性交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采取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其首期保险费也不必一定要在合同成立时一并交付,不交付首期保险费的,合同也未必不能生效。但是,如果义务人不交付首期保险费,则不能适用关于效力中止和复效的规定。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费的交付之间不具有必然的相互依存关系。如果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交付,也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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