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甲公司将自己的原材料A、B交由乙公司加工。2021年1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乙公司的破产申请。2021年3月,甲公司向管理人要求取回自己的原材料A、B。经查,原材料A已于2020年12月转让给丙公司,原材料B由于管理人的疏忽,已于2021

admin2022-05-13  30

问题 2020年11月,甲公司将自己的原材料A、B交由乙公司加工。2021年1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乙公司的破产申请。2021年3月,甲公司向管理人要求取回自己的原材料A、B。经查,原材料A已于2020年12月转让给丙公司,原材料B由于管理人的疏忽,已于2021年2月转让给丁公司,丙、丁均支付了价款。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若丙公司善意取得原材料A的所有权,关于原材料A的债权,乙公司应以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B、若丙公司不构成善意取得,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返还原材料A
C、若丁公司是知情人,丁不能取得原材料B的所有权,丁受让时支付的价款,乙公司应作为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D、若丁公司善意取得原材料B的所有权,关于原材料B的债权,乙公司应作为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取回权。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①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选项A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fmQ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