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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男,48岁,农民。其妻苏某,46岁,患有精神病。2006年2月20日,王某外出赶集,苏某在家引火烧院内的一堆高粱秸。邻居吴某,看见王某院内起火冒烟,急忙赶去探望,发现高梁秸起火,苏某在一边拍手叫好。吴某到厨房水缸内舀水灭火,苏某摸把铁锨向吴某砸去,正
王某,男,48岁,农民。其妻苏某,46岁,患有精神病。2006年2月20日,王某外出赶集,苏某在家引火烧院内的一堆高粱秸。邻居吴某,看见王某院内起火冒烟,急忙赶去探望,发现高梁秸起火,苏某在一边拍手叫好。吴某到厨房水缸内舀水灭火,苏某摸把铁锨向吴某砸去,正
admin
2013-03-06
27
问题
王某,男,48岁,农民。其妻苏某,46岁,患有精神病。2006年2月20日,王某外出赶集,苏某在家引火烧院内的一堆高粱秸。邻居吴某,看见王某院内起火冒烟,急忙赶去探望,发现高梁秸起火,苏某在一边拍手叫好。吴某到厨房水缸内舀水灭火,苏某摸把铁锨向吴某砸去,正砸在吴的右手上,三根手指被打断;继而苏又向她身上头部乱打,吴某被砸晕躺倒在地,幸被其他邻居发现,把苏某拉走,扑灭了火。吴某的丈夫李某,将吴某送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三百多元。吴某的三个手指无法治好,成了残废。李某要求村委会处理,王某借口妻子是精神病人,不接受村委会干部的调解。李某到区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苏某,让王某支付五百元,用于医疗、住院和护理吴某的误工费,并每年再支付三百六十元,弥补吴某因手残失去劳动能力的经济损失。
问题:李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选项
答案
苏某患有精神病,这种病在发病期间,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苏某放火燃烧高粱秸和伤害吴某的行为是在发病期间发生的,不负刑事责任。李某要求依法处理苏某是不合法的。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而苏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应对此事负责。因此:(1)王某向李某、吴某赔礼道歉,承认对患病妻子护理不周;(2)赔偿吴某的治疗费、住院费和李某护理吴某误工费;(3)由于吴某的手因伤致残,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影响了经济收入,王某每年应给吴某一定的赔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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