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执行程序应中止?( )

admin2014-10-16  33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执行程序应中止?(    )

选项 A、其他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
B、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没有义务承担人的
C、案外人提出了确有理由的执行异议的
D、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102条可知,已受理以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中止。《仲裁法》第64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因此,选项A、C与D属于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因此,选项B属于执行终结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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