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出资设立,丁和戊分别被依法选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根据法律规定,银行下述主张能获得支持的是:

admin2016-02-29  53

问题 某公司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出资设立,丁和戊分别被依法选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根据法律规定,银行下述主张能获得支持的是:

选项 A、要求作出贷款决策的丁返还贷款
B、要求该公司返还贷款
C、要求已足额缴纳出资的甲、乙、丙三股东返还贷款
D、要求对该公司承担监督检查责任的戊返还贷款

答案B

解析 《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银行不能要求股东、执行董事和监事返还贷款.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由其承担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责任。故正确选项为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a23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行测题库选调生分类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