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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拍摄了数百幅裸体艺术照片。经过乙的同意,甲精选其中的100幅,编辑成“生命之美”画册交由丙出版社发行。由于“生命之美”对照片的选择精当,体系编排独特,加之甲风姿绰约,一大批宅男为之倾倒,一时洛阳纸贵。丁出版社见此商业良机,经过乙的同意
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拍摄了数百幅裸体艺术照片。经过乙的同意,甲精选其中的100幅,编辑成“生命之美”画册交由丙出版社发行。由于“生命之美”对照片的选择精当,体系编排独特,加之甲风姿绰约,一大批宅男为之倾倒,一时洛阳纸贵。丁出版社见此商业良机,经过乙的同意
admin
2014-10-17
25
问题
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拍摄了数百幅裸体艺术照片。经过乙的同意,甲精选其中的100幅,编辑成“生命之美”画册交由丙出版社发行。由于“生命之美”对照片的选择精当,体系编排独特,加之甲风姿绰约,一大批宅男为之倾倒,一时洛阳纸贵。丁出版社见此商业良机,经过乙的同意.(未经甲的同意),原样印制了5000册“生命之美”在全国销售。关于丁出版社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丁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B、丁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C、丁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答案
A,D
解析
①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丁未经甲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甲的肖像,侵犯了甲的肖像权。A选项正确。②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甲自己选择编排“生命之美”并交由出版社发行的行为已经放弃了对这一部分隐私权的保护,换言之,“生命之美”中的裸体照片上的隐私权已经因为公开发表而消灭,丁的行为未侵犯甲的隐私权。B选项错误。③丁的行为不具有“干涉、盗用、假冒”甲的姓名的行为,因此不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C选项错误。④“生命之美”属于汇编作品,甲对该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丁虽经乙(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未经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甲的同意,复制发行“生命之美”的行为侵犯了甲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害。《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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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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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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