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设计院在一座立交桥的设计中,需要使用某研究所的一项发明专利,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合意,设计院向专利局申请强制许可,设计院因此获得了实施许可,但研究所对专利局于2001年8月3日作出的实施使用费的裁定不满意。而且还发现设计院在取得强制许可的专利后,又擅自许可另

admin2009-08-23  47

问题 某设计院在一座立交桥的设计中,需要使用某研究所的一项发明专利,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合意,设计院向专利局申请强制许可,设计院因此获得了实施许可,但研究所对专利局于2001年8月3日作出的实施使用费的裁定不满意。而且还发现设计院在取得强制许可的专利后,又擅自许可另一家设计院实施其专利,为此研究所于2001年12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确定使用费并追究设计院的侵权责任。
  问:(1)研究所要求重新确定使用费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2)设计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根据专利法规定对专利局作出的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研究所在2001年12月1日提起诉讼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2)设计院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专利法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无权许可他人实施,设计院擅自许可其他单位实施研究所的专利,构成对研究所的侵权。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XLG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民法题库成考专升本分类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