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中国政法2016年研;南航2016年研;浙江财大2016年研;青岛大学2015年研;武大2014年研;浙大2014年研;东财2010年研]

admin2022-09-19  19

问题 地役权[中国政法2016年研;南航2016年研;浙江财大2016年研;青岛大学2015年研;武大2014年研;浙大2014年研;东财2010年研]

选项

答案地役权是指不动产使用人为提高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民法典》第372条第1款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其特征有: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客体为土地,包括被使用之地,也即需役地是为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之地,以及为了受到便利的土地,也即供役地。 (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权利。就一般情况而论,其内容包括:以供役地供使用、收益,避免相邻关系的任意性规范的适用,禁止供役地为某种使用等。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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