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某事业单位全额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一片实验基地,其投资额、建设规模达到了必须招标的规模。该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委托了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全权负责招标事宜。起初,该招标人为了节约时间和招标经费,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以邀请招标的方式组织招标,但招标代理机构告

admin2015-01-05  24

问题 【背景资料】某事业单位全额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一片实验基地,其投资额、建设规模达到了必须招标的规模。该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委托了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全权负责招标事宜。起初,该招标人为了节约时间和招标经费,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以邀请招标的方式组织招标,但招标代理机构告诉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本工程不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应公开招标。于是,该项目施工总承包的招标工作按部就班地开展。在招标活动开展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招标代理机构于2014年3月24日开始发售招标文件,至27日停止发售。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上午10:00。多家投标单位购买了招标文件。
    事件二:2014年4月5日,招标代理机构向所有招标文件的买受单位发送了一封书面函件,表示由于客观条件改变,工程量清单中的部分内容需作调整,并随函发送了新的工程量清单。
    事件三:通过招标,最终招标人选定了B投标人为中标人。双方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并完成了备案手续,合同金额为2.12亿元。之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合同金额为1.74亿元的总承包合同,并约定以此作为实际实施合同。
【问题】
事件二所述情况有何不妥之处?

选项

答案事件二所述的修改工程量清单的时间不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d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d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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