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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法》第50条“死缓变更”第1款的规定?
如何理解《刑法》第50条“死缓变更”第1款的规定?
admin
2022-03-17
15
问题
如何理解《刑法》第50条“死缓变更”第1款的规定?
选项
答案
如何理解“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规定? 这里应根据死缓制度的精神与目的予以理解和认定。在应当判处死刑的前提下,对犯罪人适用死缓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犯罪人还具有改善的可能。因此,只有当故意犯罪本身的情节恶劣,并且表明其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时,才能执行死刑。这里始终要明确,《刑法修正案(九)》对本条做出修改,增加“情节恶劣”四个字,就是出于进一步提高死刑门槛的目的。 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是否需要2年期满后才能执行死刑? 从文理上看,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似乎无须等到2年期满以后就可以执行死刑。但是,根据近几年来国家刑事法律的死刑罪名减少的立法动态以及司法实践中一贯奉行的“少杀、慎杀”的严格控制与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为了减少死刑,这里应当承认犯罪2年期满以后再执行死刑的合理性。解释为2年期满以后再执行死刑,并非简单地出于让犯罪人多存活几天的目的,而是出于具有减少执行死刑可能性的目的。这里涉及先故意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如果认为即使故意犯罪后也要等到2年期满以后执行死刑,那么,犯人便可能通过重大立功免除死刑的执行。这正好实现了减少死刑执行的理念与目的。 死缓考验期内先重大立功后又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应如何处理? 这恐怕是一个需要通过正式的法律解释来解决的一个问题。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做出有利于保障犯罪人权益的选择,应限制死刑执行权的适用,不得执行死刑。这里,除非是在出现了没有重大立功表现且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成就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的情形。由于犯罪人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是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因而在2年期满以后,不应对其减为有期徒刑,而应减为无期徒刑。 死缓考验期内先故意犯罪后又重大立功的,应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下,应当是先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2年期满后,再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死缓考验期内先重大立功后又故意犯罪的,应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下,还是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2年期满后,再减为25年有期徒刑。因为在先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与新确立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性质相同,都属于死刑缓期执行,所以,犯罪人仍符合“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条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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