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税40万元,税务局要查封其相应价值产品。甲公司经理说:“乙公司欠我公司60万元货款,贵局不如行使代位权直接去乙公司收取现金。”该局遂通知乙公司缴纳甲公司的欠税,乙公司不配合;该局责令其限期缴纳,乙公司逾期未缴纳;该局随即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关于

admin2018-03-30  0

问题 甲公司欠税40万元,税务局要查封其相应价值产品。甲公司经理说:“乙公司欠我公司60万元货款,贵局不如行使代位权直接去乙公司收取现金。”该局遂通知乙公司缴纳甲公司的欠税,乙公司不配合;该局责令其限期缴纳,乙公司逾期未缴纳;该局随即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关于税务局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一70题)

选项 A、只要甲公司欠税,乙公司又欠甲公司货款,该局就有权行使代位权
B、如代位权成立,即使乙公司不配合,该局也有权直接向乙公司行使
C、本案中,该局有权责令乙公司限期缴纳
D、本案中,该局有权向乙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答案A,B,C,D

解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上述法条是对税务机关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当出现纳税人欠税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且欠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形时,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欠税人的代位权,其行使条件必须遵守《合同法》第73的规定,即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进行代位权之诉获得税款,而不得直接向第三人强制缴纳。
A错误。本项说法太绝对,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必须同时符合《合同法》规定。
B错误。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税务机关不得直接行使。
C、D错误。乙公司不是欠税人,税务机关无权直接责令乙公司限期缴纳或直接向乙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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