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甲公司和上海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点为乙公司在上海的某仓库。甲公司遂与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公司为收货人。运输途中,丙公司车辆与丁公司车辆发生追尾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公司交货。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7-10-30  51

问题 重庆甲公司和上海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点为乙公司在上海的某仓库。甲公司遂与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公司为收货人。运输途中,丙公司车辆与丁公司车辆发生追尾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公司交货。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驾驶员承担违约责任
D、乙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驾驶员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公司因为丙公司与丁公司车辆追尾事故的原因无法向乙公司交货,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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