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5日,中国某出口公司(营业地位于中国)电告美国某商贸公司(营业地位于美国),欲以FOB条件向美国出口一批大蒜,总价款为10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3月11日,中国出口公司收到美国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0万美元,

admin2015-08-03  40

问题 2005年3月5日,中国某出口公司(营业地位于中国)电告美国某商贸公司(营业地位于美国),欲以FOB条件向美国出口一批大蒜,总价款为10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3月11日,中国出口公司收到美国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0万美元,中国出口公司于3月15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美国商贸公司3月1 7日收到此电报。随后,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4月5日,承运船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为火所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4月11日,货物运至纽约港,但美国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市某人民法院。
问题:
货物在海上受到的损毁,美国商贸公司能否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能。因为,根据FOB术语,卖方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起,即完成了交货义务,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在本案中,火灾是在运输途中即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之后发生的,因此,风险已经转移给美国买方,应该由美国商贸公司承担该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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