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甲市的吴某与居住在乙市的王某在丁市签订了一份协议,吴某将一幅名人字画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并约定双方在丙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后吴某翻悔并电告王某自己已将字画卖给他人。王若想追究吴的违约责任,应向何地法院起诉?(2003年卷三第25题)

admin2014-12-04  24

问题 居住在甲市的吴某与居住在乙市的王某在丁市签订了一份协议,吴某将一幅名人字画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并约定双方在丙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后吴某翻悔并电告王某自己已将字画卖给他人。王若想追究吴的违约责任,应向何地法院起诉?(2003年卷三第25题)

选项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答案A

解析 由于合同纠纷管辖非常复杂,考生在具体分析此类案例时应注意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1)有效协议管辖优先适用。
    (2)没有协议管辖或协议管辖无效时,适用法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法定管辖的思路:
    ①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
    ②合同履行地管辖的确定:
    第一,约定的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是否明确;
    第二,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该履行地是否有管辖权的判断应区分两种情况:
    合同未实际履行时:需注意约定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即约定履行地在其中一方住所地的,该履行地有管辖权;约定履行地不在双方住所地的,该履行地无管辖权。
    合同实际履行时:需注意履行地是否发生变更,即当事人约定履行地后,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约定履行地的,以变更后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就加工合同而言,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到本题,吴、王二人约定在丙市交货,但货物并未实际交付,且吴住在甲市,王住乙市,即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丙市,故应由被告人吴某住所地甲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B、C、D项错误,A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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