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圆公司与乙公司150万元货款纠纷一案,经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责令乙公司向同圆公司支付140万元货款。双方均未上诉。因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同圆公司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同圆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由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人丙公司直接向同圆公司支付135万元的和

admin2009-09-27  53

问题 同圆公司与乙公司150万元货款纠纷一案,经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责令乙公司向同圆公司支付140万元货款。双方均未上诉。因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同圆公司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同圆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由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人丙公司直接向同圆公司支付135万元的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经过法院认可后,丙公司仅支付了80万元。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选项 A、该和解协议是不合法的,因为该和解协议改变了原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的主体
B、丙公司仅支付80万元后,同圆公司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和解协议中剩余的55万元
C、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即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程序,丙公司不履行剩余义务时,同圆公司应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D、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的表现

答案D

解析 执行和解是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执行问题的行为。由于执行和解是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的行为,故执行和解无须第三人参加,而法院调解则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的行为,是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三方主体活动的结果,这就决定了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和解,但是不得适用调解。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由于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权利的行为,根据《民诉执行规定》第8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也可以。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和解协议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或履行方式。在本题中,执行过程中,同圆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由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人丙公司直接向同圆公司支付135万元的和解协议,可见,双方当事人不仅通过执行和解协议改变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数额,即由140万元改变成135万元;而且还改变了履行义务的主体,即由原来的乙公司负责履行义务改变为由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人丙公司履行义务。该和解协议实际上改变了履行义务的主体与数额,是合法有效的。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由于执行和解只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处分达成协议的行为,虽然执行和解能够产生终结执行程序、进一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效力,即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不得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不能产生对法院的约束效力,即该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执行和解产生终结执行程序、进一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效力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自觉履行完毕该和解协议。如果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反悔而未履行该和解协议或者未完全履行该和解协议,则该和解协议不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履行部分扣除即可。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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