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江北县甲公司在江南县的订货会上向江中县乙公司订购10套设备。甲公司于5月3日签字盖章后将合同书邮寄给乙公司,乙公司于5月5日签收并于当日签字盖章后邮寄给甲公司,甲公司于5月8日签收合同书,双方约定:设备总价款200万元;交货时间为10月

admin2017-03-20  28

问题 2011年5月1日,江北县甲公司在江南县的订货会上向江中县乙公司订购10套设备。甲公司于5月3日签字盖章后将合同书邮寄给乙公司,乙公司于5月5日签收并于当日签字盖章后邮寄给甲公司,甲公司于5月8日签收合同书,双方约定:设备总价款200万元;交货时间为10月30日前;付款时间为10月20日前。任何一方若迟延履行,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同年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9月份,该种设备价格大幅度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将未交付的7套设备价格按每套30万元计,甲公司未同意。至11月20日,甲公司仍未收到这7套设备,并因此遭受50万元损失。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
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选项 A、江中县人民法院
B、江南县人民法院
C、江北县人民法院
D、江南县人民法院、江中县人民法院

答案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中,被告和接受货币一方均为乙公司,其住所地为江中县,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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