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某法院受理了原告成都某厂诉被告青岛某工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经审查,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该案经实体判

admin2016-04-21  22

问题 2006年11月某法院受理了原告成都某厂诉被告青岛某工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经审查,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该案经实体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该案发回重审后,被告再次以同样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问题:在本案发回重审后被告是否有权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

选项

答案本案被告没有权利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问题已由原审法院做出裁定且上诉后二审法院予以驳回,若重审时对被告再次以同样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管辖权异议做出裁定,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此,被告在重审时如无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就没有权利再次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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