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2/1)

admin2021-01-31  32

问题 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2/1)

选项 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B

解析 A选项,(1)选项中的“拾得”一词,应当理解为“甲等章某逃跑后,才发现钱包,临时起意拾得钱包”,亦即,不能将获取皮包理解为抢劫行为延伸即“劫”的行为,而应认为甲实施了抢劫殴打(A1)、拾得(A3)前后两个独立行为。
(2)甲抢劫殴打章某(A1)、章某逃跑钱包掉下(A2)、甲拾得(A3),均是甲取得财物(R)的条件。
(3)依题意,钱包是被害人“不慎”掉下(A2)的,主要责任在于其“不慎”,与之前的甲抢劫殴打(A1)没有依附关系。
(4)财物是甲拾得,甲拾得行为(A3)是其取得财物的直接条件,应负主要责任。故而,甲的抢劫暴力行为(A1)和取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拾得行为(A3)和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主观上,甲实施抢劫行为时具有抢劫故意,根据刑法第263条,构成抢劫罪。因取得财物与抢劫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甲不能构成抢劫罪既遂,而是抢劫罪未遂。甲拾得财物时有侵占罪故意(或盗窃罪故意),构成侵占罪(或盗窃罪)。取得财物与该行为有因果关系,构成侵占罪(或盗窃罪)既遂。应当数罪并罚。
B选项。(1)乙的杀人行为(A1)、医生重大失误(A2),均是程某死亡结果(R)的条件。
(2)两条件系独立关系。题意“重大失误”表明医生负主要责任。死亡结果与医生行为有因果关系。注意本选项叙述事实与2008/2/52—D不一样。
C选项,(1)丙聊天(A1)、项某不放下栏杆(A2),均是黄某被轧死的条件。
(2)丙聊天这样的日常生活行为,项某他人不放下栏杆(A2)的可能性极小;并且,遭遇这种情况,值班人员也需要放下栏杆,A1、A2系独立关系。显然,项某的重大疏忽,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甚至完全责任,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D选项,考查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1)在李某死亡结果发生后叙明客观既存因果流程,李某是被撞死(R)而不是被杀死。如果丁不杀人(A1),李某不会被送医、被撞死(R),故杀人(A1)与李某撞死(R)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即使丁杀人,但如高某不超速(A2),则李某也不会被撞死(R),故超速(A2)与李某撞死(R)之间,也具有条件关系。
(2)两条件之间系独立关系,由于李某死于撞死,非死于杀人,高某超速责任大,与李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关于本选项的犯罪形态,由于因果关系中断,丁的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而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自动停止、尽了真诚救助,构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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