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A公司向我国B公司订购电子设备800台,合同规定,该电子设备的价格为每台800美元CIF长崎,2011年4月30日,宁波港装货。货物于2011年4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B公司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B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

admin2016-06-23  45

问题 日本A公司向我国B公司订购电子设备800台,合同规定,该电子设备的价格为每台800美元CIF长崎,2011年4月30日,宁波港装货。货物于2011年4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B公司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B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B公司据此向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长崎后,A公司发现,货物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B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B公司索赔。
请问:
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B公司出具的保函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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