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当兵退伍,通过关系安排在县交警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当临时教练员。后因中央发文禁止公检法机关经商办厂,驾校被解散,孔某等6人以借用形式安排在郊区队工作。2008年3月,县政府决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对全市交通秩序进行整顿。孔某被交警队领导安排参与上路执法

admin2015-11-05  42

问题 孔某当兵退伍,通过关系安排在县交警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当临时教练员。后因中央发文禁止公检法机关经商办厂,驾校被解散,孔某等6人以借用形式安排在郊区队工作。2008年3月,县政府决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对全市交通秩序进行整顿。孔某被交警队领导安排参与上路执法并发给了警服、对讲机、执法标志等。一日下班后,孔某发现两辆货车为抢占停车位发生挤撞,二司机相互指责并大吵起来。孔某正准备过去处理,只见对面冲过来四五个人,手抄铁锹、扁担等,朝着对方的汽车就砸。孔某一看,其中有一人是自己原驾校的学员,因打架斗殴判刑刚释放没几天,知道来者不善,转身欲走。司机一看有交警在场,就跑上前拦住孔某向其求助。孔某说:这不关我的事,你打“110”吧。司机再三要求,孔某置之不理骑着摩托车扬长而去。后该司机以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要求法庭确认交警队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赔偿被砸坏的汽车挡风玻璃、大小灯光等。交警队辩称,孔某不是正式交警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且不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交警队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孔某是否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交警队对原告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

答案孔某不具有执法公务员身份,但交警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本案的问题是,像孔某那样的国家机关中的临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公务员的执法资格?根据公务员的特征和要求,由于临时工作人员未经依法任用,所以他们不具公务员身份。但是,如果他们具备了形式上的标识或要件,并实际上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则应当以国家公务员论。本案中孔某头顶国徽,身着警服,佩带执法标志,带着对讲机,骑着交警摩托车等,完全具备了执法人员的形式标识,当视为国家公务员,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交警队承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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