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该拒绝权属于( )。

admin2017-02-17  47

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该拒绝权属于(    )。

选项 A、不安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67条对先履行抗辩权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题目中的规定属于先履行抗辩权。选项A,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依照契约约定应向他方先为给付,但如在订立合同后他方的财产明显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给付之虞时,得请求该他方提供担保或为对待给付,在他方未提供担保或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先行给付的权利;选项B,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之前,得拒绝债权人之请求的权利;选项C,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任何一方无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故本题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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