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徐某承包了鄞州区采石二场。他一直严格按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和深度进行开采。但不久鄞州区经济发展局向他下达了《安全生产监察通知单》,责令他自次日起停止爆破作业。理由是,采石场与鄞州云龙电器厂距离太近,采矿危及电器厂及其职工的安全。徐某认为

admin2015-11-05  24

问题 2008年3月,徐某承包了鄞州区采石二场。他一直严格按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和深度进行开采。但不久鄞州区经济发展局向他下达了《安全生产监察通知单》,责令他自次日起停止爆破作业。理由是,采石场与鄞州云龙电器厂距离太近,采矿危及电器厂及其职工的安全。徐某认为安全应当是第一位的,对鄞州区经济发展局的停产通知没有提出异议。后经了解,徐某发现鄞州云龙电器厂的厂房,竟然是未经批准的违章建筑。经查,鄞州云龙电器厂违法建设的厂房是三层楼,面积有5000多平方米,建设时间已有3年,但作为主管部门的区规划局却一直没有查处。徐某认为区规划局不作为违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问题:
如云龙电器厂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是否有权提起上诉?

选项

答案有权提出上诉。《行诉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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