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5日,董某为了顺利选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纠集孙某等人,以贿买方式进行拉票。董某伙同孙某等人分别跟着提选票箱的人在峰江街道白枫岙村几个小队里以50元1张选票的方法向选民购买选票,让选民将选票投给董某。董某、孙某等人的行为造成路桥区

admin2021-08-11  46

问题 2006年12月5日,董某为了顺利选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纠集孙某等人,以贿买方式进行拉票。董某伙同孙某等人分别跟着提选票箱的人在峰江街道白枫岙村几个小队里以50元1张选票的方法向选民购买选票,让选民将选票投给董某。董某、孙某等人的行为造成路桥区峰江街道第一选区选举路桥区人大代表的秩序遭到破坏,致使该街道第一选区选举无效。董某、孙某的行为(    )

选项 A、构成破坏选举罪
B、构成报复陷害罪
C、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国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破坏“选举”,是指破坏国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与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其中的“国家机关”不限于中央国家机关,还包括地方国家机关。“破坏”选举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扰乱选举会场,强行宣布合法选举结果无效等;二是妨害选民与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如诱使或迫使选民违反自己的意志选举某人或者不选举某人,阻碍他人充当被选举人;三是采取不正当方式影响选举结果。本罪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下列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题中,董某、张某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采用贿赂的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诱使选民违反自己的意志选举董某,严重扰乱选举秩序,致使选举结果不真实,选举无效。董某、张某的行为构成破坏选举罪,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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