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推选甲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并约定超过10万元以上的交易必须事先与乙、丙商量。甲与丁签订一金额为20万元的合同,事先并未与乙、丙商量,而丁也并不知道甲、乙、丙的内部约定。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dmin2013-03-24  30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推选甲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并约定超过10万元以上的交易必须事先与乙、丙商量。甲与丁签订一金额为20万元的合同,事先并未与乙、丙商量,而丁也并不知道甲、乙、丙的内部约定。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选项 A、甲、乙、丙对甲的权利进行限制的约定,不能对抗丁
B、甲、乙、丙对甲的权利进行限制的约定,可以对抗丁
C、由于甲超出了权利限制与丁签订合同,所以该合同无效
D、甲代表企业与丁签订的合同不能因甲超出了内部权利限制而无效

答案B,C

解析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丁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甲、乙、丙对甲的权利限制不能对抗丁,不能影响甲代表企业与丁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所以B、C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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