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为某名牌高校计算机专业学生,平时喜欢研究电脑程序,并自行研制了一套破解、监控电脑的应用程序。爱好投资的李某得知后,向秦某出价5万,购得了该程序,并利用此程序,侵入了某证券公司的信息系统,并操控部分交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秦某的行为:( )

admin2014-12-18  44

问题 秦某为某名牌高校计算机专业学生,平时喜欢研究电脑程序,并自行研制了一套破解、监控电脑的应用程序。爱好投资的李某得知后,向秦某出价5万,购得了该程序,并利用此程序,侵入了某证券公司的信息系统,并操控部分交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秦某的行为:(    )

选项 A、构成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B、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C、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
D、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答案B

解析 根据《刑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该条第2、3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专门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本题中,秦某的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B选项正确,当选,A、D选项错误,不当选。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秦某的行为不构成该罪,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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