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为担保乙的债权,甲以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丙以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丁提供保证。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22-12-19  23

问题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为担保乙的债权,甲以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丙以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丁提供保证。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乙应当先就甲的房屋实现抵押权
B、乙应当先就丙的房屋实现抵押权
C、乙应当先请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D、乙可以同时请求甲、丙、丁承担按份担保责任

答案A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当债务人的物保与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并存的时候,应该优先执行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甲以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作为抵押。第三人丙、丁分别提供了抵押和保证,因此,应当先就甲的房屋实现抵押权。故正确选项为A。(特别说明: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前,抵押权及于从物,从物从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之后,抵押权不及于从物,但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一并处分,但对从物所得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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